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2民初2959号之一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明,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正耐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荔联街东联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Y。
法定代表人:余振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泽玲,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晶珠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秦关街道天扬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9。
法定代表人:王恒平。
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受理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正耐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天长市晶珠光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撤回对被告广州正耐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天长市晶珠光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