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104民初1242号原告:广州茶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
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谭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雨辉,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燊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华,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霞,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州茶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茶里公司)与被告上海燊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燊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2月12日、6月4日召集庭前会议,于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申请自行和解,后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茶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燊博公司:1.立即停止侵犯茶里公司享有的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和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3.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500万元(合理开支包含律师费39,624元、公证费9,000元)。
审理中,茶里公司撤回第2项判令燊博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茶里公司掌握茶叶制造、拼配、精加工的核心技术,拥有完善的优质原料供应体系,通过全渠道营销在相关市场建立起较强的影响力,成为中国茶行业新零售标杆,茶里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上述商标样式详见附件,以下统称权利商标),已在消费者中形成了良好的品牌认知。
2018年茶里公司发现燊博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名称中使用“chali”,在与茶饮料相关的特许加盟项目的宣传推广中使用、等标识,加盟店在经营活动中按照燊博公司统一要求使用、、、等标识,茶里公司认为,上述标识使用的商品、服务与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的奶茶、无酒精果茶、无酒精果汁饮料属相同商品,与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的茶饮料属相同商品,与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的茶馆属类似商品服务,上述标识中的拼音部分与权利商标均构成相似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均应认定侵害了权利商标专用权。
茶里公司主张按照燊博公司的非法获益计算经济损失,首先,燊博公司经营的涉案特许经营项目招揽逾500家加盟店,按照每家最低收取加盟费6.2万元计算,燊博公司收取了逾3,000万元的加盟费,加盟费是根据品牌价值收取的对价,成本是很低的;
其次,燊博公司自述2018年销售奶茶1亿杯,根据平均售价每杯15元计算可知销售总额为15亿元,根据奶茶行业唯一上市企业公布的利润率可知燊博公司毛利润为4.2亿元,净利润为1.5亿元;
最后,茶里公司就被诉行为多次与燊博公司沟通,但在茶里公司起诉涉案特许经营项目加盟店后,燊博公司仍继续侵权,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综上,茶里公司主张经济损失500万元远低于燊博公司的非法获益。
燊博公司辩称:1.案外人北京品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世公司)在2017年7月申请注册第43类“茶里茶里”商标,早于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的核准时间,且已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经品世公司授权,燊博公司及特许加盟方有权使用被诉标识,使用过程中加上拼音chali是为了美观和规范,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使用非标准字体,而燊博公司使用的拼音chali是标准字体且加了音调,两者商标样式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故被诉标识未侵害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第XXXXXXXX、XXXXXXXX号商标属于商品商标,茶里公司使用在预包装的茶产品,采用标准的工业化生产,通过网络销售的经营模式,燊博公司经营的涉案特许经营项目在店招、内部装潢、饮品的包装、员工的制服等处使用被诉标识属于第43类茶馆、咖啡馆服务商标的使用行为,涉案特许经营项目提供现场非批量化手工制作的奶茶、果茶等饮品服务,供消费者当天饮用,故两者从产品的原料、制作方法、保质期、消费人群和定位都完全不同,不属于类似的商品、服务,并且如前所述,两者商标样式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故被诉标识未侵害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3.若法院认定被诉标识构成侵权,燊博公司不具有侵权恶意,未给茶里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于2018年2月21日核准注册,茶里公司尚未实际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燊博公司无需赔偿;
涉案特许经营项目虽曾有5、6百家签约加盟,但并未全部履行合同开展经营,由于加盟店动态调整无法统计具体数量,目前尚有100余家在经营,被诉标识的许可使用费用只占特许经营项目中较小份额,茶里公司按照特许经营加盟费计算经济损失明显畸高,而且茶里公司采取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引起燊博公司与加盟商的纷争,已对燊博公司造成损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茶里公司提供了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欲证明奶茶行业的毛利率高达40%,液体奶茶的毛利率达28%,净利率也不低于10%。
燊博公司认为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预包装类商品,与其经营的涉案特许经营项目提供非批量化现场手工制作的服务模式并不相同或类似,该企业的利润率不能适用于燊博公司经营的涉案特许经营项目。
本院认同燊博公司的质证意见,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燊博公司提供了设计服务协议书、设计稿、证人证词等,欲证明燊博公司使用的拼音字母chali系委托他人设计,系善意使用。
茶里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
本院认为,燊博公司未能提供上述书证原件,证人亦某出庭作证,本院无法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对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茶里公司、权利商标的基本情况茶里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6日,注册资本1,629万余元,经营范围为商务服务业。
茶里公司经核准注册第X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的无酒精果茶、无酒精果汁、奶茶(非奶为主)、无酒精饮料、果汁、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汁冰水(饮料)等商品,有效期限为2016年9月7日至2026年9月6日。
茶里公司经核准注册第X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的茶、冰茶、茶饮料等商品,有效期限为2016年10月14日至2026年10月13日。
茶里公司经核准注册第X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的茶馆、咖啡馆、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有效期限为2018年2月21日至2028年2月20日。
二、茶里公司经营情况、宣传推广情况茶里公司2016年至2018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显示,上述年度的计税销售额分别为35,615,482.06元、57,182,551.79元、97,619,315.75元。
新浪网2016年7月26日刊登的《茶店新星ChaLi广州购书中心店开幕啦》一文的配图显示店招、饮料杯均标注商标。
搜狐网2017年10月30日刊登的《商户丨君尚简阅书吧里的ChaLi有何魅力?
》一文显示店铺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君尚3019,配图显示店招、饮料杯均标注商标。
搜狐网2018年1月14日刊登的《武汉饮品行业或面临洗牌:ChaLi茶里零售体验店进驻武汉光谷K11》一文显示店铺位于武汉市K11购物艺术中心,配图显示店招、饮料杯均标注商标。
广州日报大洋网2018年4月3日刊登的《拥抱天猫新零售,ChaLi茶里广州K11智慧门店惊艳亮相》一文有“高端茶饮品牌ChaLi茶里的第五家零售体验店也于当天在广州K11开幕,这也是ChaLi与天猫在新零售领域的重要合作形象店”信息,配图显示店招、显示屏、宣传资料等均标注商标。
2019年2月,天猫商城的CHALI茶里官方旗舰店,销售名为“ChaLi茶里桂圆红枣茶袋泡茶……”的商品,价格为45元,月销量为2,056,累计评价7,648,销售名为“ChaLi茶里三角红茶包桂花乌龙……”的商品,价格为29.90元,月销量为6,575,累计评价35,981,销售名为“买1送1CHALI茶里冻干蜂蜜柠檬片泡茶……”的商品,价格为28.90元,月销量为1,920,累计评价10,339,上述商品详情显示商品外包装上分别标注有、商标,显示茶里公司商品根据生意参谋的数据,获得2017年双11天猫花草茶销售第一品牌,2018年天猫茶类目超级品类日销售第一品牌,显示茶里公司形成四大业务渠道,互联网销售包含8个B2C平台、11个B2B平台,B端大客户包含酒店、航空、企业、餐饮,商超零售包含麦德龙、大润发、便利店,零售体验店包含广州、深圳、武汉、香港。
环球网于2017年11月6日刊登《ChaLi茶里“袋泡茶+智能茶机”挖掘千亿茶饮市场》一文,载明京东金融千树资本在2017年投资了ChaLi茶里,还提供了京东集团的渠道、物流、仓储等优势资源,并依托京东的大数据服务助力产品体验和标准化流程。
《南方人物周刊》2018年1月刊登《创业者丨谭琼茶里有乾坤》一文,载明将自己的品牌取名为“ChaLi”,最初从拼音而来……创立“ChaLi”品牌最初,谭琼就将袋泡茶作为产品形态……为了最快进入市场,谭琼选择了电商之路,现在,“ChaLi”拥有5个B2C、10个B2B平台,帮助“ChaLi”和消费者互相找到对方……ChaLi目前已经出现在50多家五星级酒店客房和机场的贵宾厅里,也签下了东航和深航两家航空公司……。
《新消费内参》2018年1月刊登《专访丨ChaLi茶里创始人谭琼:3年的品牌如何超越200年的立顿》一文,载明2016年双十一已经做到全网袋泡茶销量第一……。
一点资讯广州于2081年3月刊登《ChaLi茶里携手天猫开启茶消费4.0时代》一文,载明2018年3月31日,高端茶饮品牌ChaLi茶里广州K11购物艺术中心店开幕,这是ChaLi茶里的第五家线下零售店,也是ChaLi与天猫在新零售领域的重要合作形象店。
三、燊博公司、抗辩商标及授权使用的基本情况燊博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20日,注册资本400万元,经营范围为市场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产品营销策划,品牌管理策划,供应链管理,餐饮服务,食品销售等。
品世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申请注册第XXXXXXXX号“茶里茶里”商标,申请第43类的自助餐厅、帐篷出租、咖啡馆、饭店、餐馆、快餐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服务。
2018年10月27日,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时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帐篷出租,该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9年1月28日至2029年1月27日。
2017年9月19日,品世公司签署授权书,将上述商标授权燊博公司招商推广使用,授权期限自2017年9月19日至2027年9月18日止,约定燊博公司未经同意不得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
四、茶里公司指称燊博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一)燊博公司宣传推广情况燊博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茶里茶里chali”,于2018年4月12日注册,5月8日完成微信认证,公众号头像、二维识别码核心部分均为“”,简介有“一方面以传统茶为基底,萃取新鲜茶汤制作时尚茶饮,一方面以现代的冲调方式泡制经典纯茶”内容。
2018年6月1日原创发布的《无礼物不六一……》一文有“茶里茶里全国700多家加盟店,匠心做茶,引领趋势”内容,文中配图可见店铺店招标注“”。
2018年6月6日原创发布的《这家奶茶店收割了全上海少女心……》一文有“这家在茶饮界爆红的茶饮店,全国已经超过了700家加盟店,因为受人欢迎,所以好评不断,加盟店也是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增加中”内容,文中配图可见店铺店招标注“”。
公众号中“联系我们”显示官方网址为www.shshenbo.cn,点击公众号中“茶里官网”进入网站,网页上方标注“”,网站展示的饮料杯上标注“”,广州市南方公证处派员于2018年6月6日见证上述信息,出具了(2018)粤广南方第035208号公证书。
燊博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茶里chali”,公众号头像、二维识别码核心部分均为“”,简介内容与微信公众号“茶里茶里chali”相同。
点击公众号中“茶里官网”进入网站,网页上方标注“”,网站展示的饮料杯上标注“”,网站中茶里茶里标准配件清单列明的部分柜体、门头、灯箱、装饰画等配件标注“”,网站中茶里茶里开店文宣品明细列明的点菜单、饮料杯、宣传单等均标注“”。
广州市南方公证处派员于2018年6月6日见证上述信息,出具了(2018)粤广南方第035207号公证书。
(二)涉案特许经营项目的经营情况2018年6月8日,茶里公司代理人至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XXX号的店铺,该店铺的店招标注“”,宣传招牌、饮品单标注“”,饮料杯、包装袋标注“”,店面装潢标注“”或“”,茶里公司代理人购买了红茶拿铁、柠檬星空、春兰茉莉绿茶等7杯茶饮,共支付88元,广州市荔湾公证处派员见证上述情况,出具了(2018)粤广荔湾第8343号公证书。
燊博公司与上述店铺经营者于2018年3月25日签订项目标识使用协议,约定餐饮项目名称为茶里茶里,不得任意改变许可使用的相关项目标识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合同终止后不得在产品包装、企业牌匾、宣传资料等材料上使用本合同项目标识,许可使用期限为合同签订日起1年。
同日,双方还签订服务协议书,约定燊博公司提供经营管理、操作流程、物品采购、设备使用等理论指导及技术实操培训,指导培训的服务费为6.9万元,合同有效期1年。
2018年6月22日,茶里公司代理人至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XXX-XXX号的店铺,该店铺的店招标注“”,宣传招牌、特许加盟店标牌标注“”,饮品单、饮料杯、包装袋标注“”,店面装潢标注“”或“”,茶里公司代理人购买了黄金乌龙雪顶、台式黑糖奶茶、春兰茉莉绿等8杯茶饮,共支付97.50元,深圳市南山公证处派员见证上述情况,出具了(2018)深南证字第16071号公证书。
2018年4月3日,茶里公司发布“关于打击山寨ChaLi及虚假加盟的声明”微博,主要内容为茶里公司目前拥有线上线下全渠道袋泡茶业务,线下4家实体茶饮体验店均为自营,尚未对外发布加盟招商信息,也未授权任何第三方开展品牌招商活动。
该条微博有网友于同年4月9日发布“请问我就是被骗到那家仿冒公司加盟了奶茶品牌我可以投诉并拿到退款吗”,有网友于同年4月10日发布“这里有家茶里茶里,是你家的吗?
不是的话你可不可以告他?
已经有人被骗了”等回复,网友回复下有燊博公司运营微博的回复信息。
燊博公司运营的微博头像标注“”,2018年8月10日发布“童鞋们,这是茶里的部分地址哦,快约上小伙伴们一起来玩吧”微博,该微博所附视频列明了全国各地逾400家加盟店的地址信息。
广州市南方公证处派员见证上述信息,出具了(2018)粤广南方第053201号公证书。
2019年2月22日,登录燊博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茶里chali”,同年1月10日发布的《2019丨我们继续未完待续的故事…》一文有“茶里茶里2018年全年共计卖出近100,000,000杯”内容,广州市南方公证处派员见证上述信息,出具了(2019)粤广南方第008130号公证书。
审理中,燊博公司确认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XXX号、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XXX-XXX号的两店铺涉案特许经营项目的加盟店铺,店铺装潢、商品包装等系燊博公司的统一要求。
燊博公司表示上述宣传资料表述的加盟店数量系签约数量,并非实际开业的店铺数量,其表示无法核实、统计开展过经营活动的加盟店数量,截止2019年6月5日尚在经营的加盟店铺约100家。
五、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情况2018年7月27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茶里公司与深圳市南山区茶里茶里奶茶店(经营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XXX-XXX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该院经审理认定深圳市南山区茶里茶里奶茶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字母chali的行为侵害了茶里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2.5万元。
2018年7月26日,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茶里公司与毛某某(经营地址为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XXX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该院经审理认定毛某某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字母chali的行为侵害了茶里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4万元。
审理中,茶里公司确认上述两店铺涉及的侵权责任,不在本案主张范围内。
茶里公司为涉案纠纷支出律师费38,824元、公证费9,000元[其中(2018)粤广荔湾第8343号公证书、(2018)深南证字第16071号公证书、(2018)粤广南方第017756号公证书对应的公证费合计5,800元]。
审理中,茶里公司明确(2018)粤广南方第017756号公证书固定的事实不在本案中予以主张。
本院认为,茶里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可以证实其系权利商标注册人,在有效期限内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审理中,茶里公司撤回第2项判令燊博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存在如下争议焦点:一、被诉行为是否侵害茶里公司享有的权利商标专用权;
二、若本院认定构成侵权,燊博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茶里公司指称的被诉行为涉及涉案特许经营项目实际经营活动中使用被诉标识,以及燊博公司运营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中使用被诉标识等,本院分别论述。
(一)涉案特许经营项目实际经营活动中使用被诉标识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该法第四条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在案证据显示涉案特许经营项目对于经营场所装潢、商品包装等有统一的要求,涉案特许经营项目的店招标注“”,宣传招牌、特许加盟店标牌标注“”,店面装潢、饮品单标注“”或“”,上述标识突出醒目易于识别,起到了表明提供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并且涉案特许经营项目提供的是茶馆、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与权利商标中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相同。
涉案特许经营项目的饮料杯、包装袋均标注“”,上述标识突出醒目易于识别,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并且销售的红茶拿铁、柠檬星空、春兰茉莉绿茶、台式黑糖奶茶等饮料,分别与权利商标中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核定的无酒精果茶、奶茶等商品,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核定的茶饮料等商品属于相同商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将被诉标识、权利商标在隔离状态进行比对,首先,两者标识均包含字母chali,排列顺序相同,读音也相同,其次,在案证据显示茶里公司通过线上线下的经营活动使用权利商标,使权利商标具有了一定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再次,部分被诉标识同时使用了茶里文字,虽然茶里公司未享有涉案商品、服务的茶里文字商标专用权,亦某主张其字号构成了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但是基于茶里公司享有权利商标专用权的客观事实,同时使用茶里文字的被诉标识更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涉案特许经营项目的服务、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综上,本院认为,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容易对使用被诉标识的涉案特许经营项目的商品、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涉案特许经营项目实际经营活动中使用被诉标识的行为侵害了茶里公司享有的权利商标专用权。
(二)燊博公司运营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中使用被诉标识燊博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茶里茶里chali”“茶里chali”的头像、二维识别码核心部分,燊博公司运营微博的头像均为“”,其中的文章主要是对涉案特许经营项目的宣传推广。
燊博公司运营的“茶里官网”的网页上方标注“”,网站内容也主要是对涉案特许经营项目的宣传推广。
上述被诉标识突出醒目易于识别,起到了表明提供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并且涉案特许经营项目提供的是茶馆、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与权利商标中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相同。
如本院前述,上述被诉标识与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构成相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容易对使用被诉标识的涉案特许经营项目的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使用被诉标识的行为侵害了茶里公司享有的权利商标专用权。
(三)燊博公司主张两者商标使用的字形不同,被诉标识的字母a、i还标注中文拼音的声调,既不相同也不相似。
本院认为,上述差异细微,尚不足以排除相关公众对两者商标对应服务、商品来源造成的混淆,并且本院注意到,茶里公司在2018年4月3日发布“关于打击山寨ChaLi及虚假加盟的声明”微博后不久,即有网友作出了混淆两者的回复,亦印证了本院有关相关公众容易对两者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判断。
燊博公司提供证据欲证明拼音字母chali系委托他人设计,其系善意使用,本院已在证据认证部分阐述了不予采信的理由,在此不再赘述,即便燊博公司能够补强证据证实相关证据的真实性,但上述证据仍不足以说明使用拼音chali作为商业标识是委托方的要求还是受托方的创意,而且即便是受托方的创意,在被诉标识侵害权利商标专用权时,也不能成为免除燊博公司作为决策以及实际使用者民事责任的合法抗辩事由。
燊博公司主张品世公司申请第XXXXXXXX号商标时涵盖茶馆、咖啡馆等服务,其经授权在涉案特许经营项目中使用被诉标识不构成侵权。
本院认为,燊博公司作为涉案特许经营项目的特许人,应该知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以核定商标和使用的商品、服务为限。
首先,品世公司申请第XXXXXXXX号商标时包含茶馆、咖啡馆等服务,并不意味着品世公司就此享有涵盖了茶馆、咖啡馆等服务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案证据显示该商标2018年10月27日初步审定公告时,行政主管机关核定的使用服务项目仅有帐篷出租,故涉案特许经营项目涉及的商品、服务不在该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内,其次,该商标为“茶里茶里”文字商标,而被诉标识或单独使用拼音字母chali,或将茶里文字与拼音字母chali组合使用,与该商标核定样式存在明显差异,最后,本院还注意到品世公司在授权书中明确告知燊博公司未经同意不得改变该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故燊博公司引用该商标作为合理抗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燊博公司在运营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中使用被诉标识,通过信息网络对涉案特许经营项目推广宣传,并作为特许方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诉标识,对加盟店装潢、商品包装等使用被诉标识作出统一要求,故应就本院认定的涉案全部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应停止涉案全部侵权行为。
关于茶里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茶里公司按照燊博公司收取的涉案特许经营项目加盟费、2018年销售额等方式计算非法获益,以此主张经济损失金额。
本院认为,首先,特许经营项目收取的加盟费并非简单的商标许可使用费用,还包含着特许方给予的培训、选址、指导等服务,以及特许经营项目宣传等成本的分摊,其次,本院已在证据认证部分阐述了不予采信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利润率的理由,在此不再赘述,故本院对于茶里公司计算非法获益的方法均不予采纳。
鉴于茶里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涉案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燊博公司因此获取的非法利益,本院按照法定赔偿方式,综合考量权利商标的知名度、燊博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恶意、损害后果等因素酌定经济损失。
本院注意到:1.燊博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在2018年6月两次发布的原创文章中披露加盟店逾700家,运营的微博在同年8月发布的视频微博中披露其中逾400家加盟店的地址,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在2019年1月披露2018年全年销售奶茶逾1亿杯等信息。
审理中,燊博公司表示上述宣传资料中表述加盟店的数量并非实际开业数量,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实际开业店铺的数量,本院认为,上述宣传资料特别是燊博公司发布的视频微博,披露确切地址的加盟店数量已逾400家,在燊博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上述信息足以证实参与涉案特许经营项目的加盟店数量众多,遍及全国各地,造成的侵权后果严重。
2.如本院前述,燊博公司作为涉案特许经营项目的特许人,将存有严重瑕疵的被诉标识作为特许经营资源许可给众多被特许人使用,在知悉茶里公司多渠道主张权利后,仍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及时制止涉案侵权行为,侵权恶意明显。
3.燊博公司主张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未实际使用,即使侵权也无需赔偿经济损失,在案证据显示茶里公司自2016年7月至2018年4月开设不少于5家实体店铺,提供茶馆、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已在核定服务项目中使用权利商标,燊博公司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茶里公司主张的合理开支。
其中律师费的发票金额应为38,824元,且与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律师参与诉讼的工作量相当,本院凭据予以支持。
涉及(2018)粤广荔湾第8343号公证书、(2018)深南证字第16071号公证书、(2018)粤广南方第017756号公证书的相应公证费,或已在他案中予以判处,或因公证书固定的事实茶里公司未在本案中予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其余的公证费确为本案维权所需,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燊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原告广州茶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上海燊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茶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300万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茶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原告广州茶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9,360元,被告上海燊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7,4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孙 谧审 判 员 于 是人民陪审员 朱虹霞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沈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