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583执4332号申请执行人:昆山市玉山镇酒缘香贸易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0,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花园路1454号。
法定代表人:王均凤。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玉山镇依鑫祥贸易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虹桥路628-8室。
法定代表人:王均凤。
被执行人: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B,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1栋2单元18层1801号。
法定代表人:杨陵江。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玉山镇酒缘香贸易商行、昆山市玉山镇依鑫祥贸易商行与被执行人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民终781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65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