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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国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802民初1252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国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李国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802民初125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委托代理人:李素娴,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国新,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佐鹏,广东鸿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欣,广东鸿商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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