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民终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河西区星诺迎客烟酒店,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汽配城南区63-68号增1号。
经营者:程红星,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孙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河西区星诺迎客烟酒店因与被上诉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2民初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天津市河西区星诺迎客烟酒店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天津市河西区星诺迎客烟酒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河西区星诺迎客烟酒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河西区星诺迎客烟酒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