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民初80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P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华区鑫全福超市,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东市场街道裕民小区3号楼。
经营者:王亚玲,该店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华区鑫全福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