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205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祥永,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青,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栾城区兴通通讯部,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新开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栾城区兴通通讯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