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06知民初1号起诉人: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林河大街24号院8幢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耕。
委托诉讼代理人:阴秀王,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佳兵,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记煌公司”)的起诉状。
黄记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太原黄记煌甲子餐厅(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甲子餐厅”)向起诉人支付拖欠的品牌使用费72万元;
2、请求判决栗毅对该欠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诉讼费、律师费由二被起诉人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1日,黄记煌公司与栗毅签订了合伙协议共同设立甲子餐厅,合伙协议约定黄记煌公司将“黄记煌”商标授权给甲子餐厅使用,由甲子餐厅按月向黄记煌公司支付品牌使用费。
合伙协议签订后,自2016年7月至2019年6月期间,甲子餐厅从未支付使用费,起诉人多次催告仍不支付,栗毅作为企业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维护其权益,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规定:“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因商标许可使用而产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并未确定我院管辖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故我院对该类纠纷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