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381号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所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寒亭区晓君商店,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高里街道供销社驻地。
经营者:王晓东,男,汉族,1971年8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被告:寒亭区家乐购超市,住所地寒亭区固堤街办解家沿村。
经营者:王晓君,女,汉族,1970年9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寒亭区晓君商店、寒亭区家乐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