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416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川极,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阳谷绿宝线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侨润办事处谷山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颜立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阳谷绿宝线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1日以原告与涉案产品实际销售者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与涉案产品的实际销售者达成和解,涉案纠纷已解决,原告据此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