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266号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飞,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密市豪瑞百货超市。
经营者:许宝。
被告:高密市贵孚隆购物超市。
经营者:许桂友。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豪瑞百货超市、被告高密市贵孚隆购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寄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