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3265号原告:东莞市和睿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陈屋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姜从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美叶,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舒佳,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左岸华庭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八卦一路鹏益花园**811。
法定代表人:魏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灿,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仁寿左岸风情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视高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朝毅,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秀梅,女,汉族,1974年1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被告:海口山木广美家私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南海大道中段国度建材城****。
法定代表人:彭秀梅。
被告:海口山木广美家私商场管理有限公司家具馆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南海大道中段国度建材城****。
负责人:彭秀梅。
被告:海口龙华藤雕家居店,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南海大道**国度建材家居城**家具馆**。
经营者:孔金容。
原告东莞市和睿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左岸华庭家具有限公司、仁寿左岸风情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彭秀梅、海口山木广美家私商场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山木广美家私商场管理有限公司家具馆分公司、海口龙华藤雕家居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和睿家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和睿家具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和睿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市和睿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陈 文 全审判员 骆 丽 莉审判员 钟 小 凯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李颖欣(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