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514号原告:广州颜如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海安路**之一2103。
法定代表人:王中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毅,北京观韬中茂(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燕罗潮美人化妆品商行,经营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塘下涌社区二村新区四巷**101。
经营者:周伟杰,男,汉族,1995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原告广州颜如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燕罗潮美人化妆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44××××.2)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原告广州颜如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颜如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