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豫13执101号郑州市萧记面食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区萧记三鲜烩面城:申请执行人郑州市萧某面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萧记三鲜烩面城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豫13民初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萧记三鲜烩面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郑州市萧记面食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通过其诉讼代理人胡聚法向本院指定银行账户转款三次,共计人民币四万五千元,该款项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019年7月1日,被执行人诉讼代理人胡聚法向申请执行人付款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本案申请执行费1094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称:我公司申请执行南阳市卧龙区萧记三鲜烩面城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58000元钱,对剩余部分债权,我公司自愿放弃,现申请法院将本案依法作结案处理。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郑州市萧某面食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部分得到实现后,其对剩余部分的放弃,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2019)豫13民初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作出(2019)豫13民初1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