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288号原告:杨启慰,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海亮,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瑞纳鑫数码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康乐通信市场**2C20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吴彤锦。
原告杨启慰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瑞纳鑫数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2014********.9)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杨启慰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启慰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计650.0元,由原告杨启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