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627号原告:深圳市微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社区星河****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K法定代表人:陈泽鹏,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演宁,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金玉,女,195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祁东县被告:深圳市嘻嘻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浪口工业区****信用代码***38H。
法定代表人:彭金玉。
原告深圳市微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彭金玉、深圳市嘻嘻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83007××××.7)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微克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市微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