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民初92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高新开发区世纪华联超市祝福红城店,经营地,经营地郑州高新区祝福红城石楠路**楼6、7、8商铺iv>经营者:徐龙平,男,汉族,1971年2月5日出生,住。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与郑州高新开发区世纪华联超市祝福红城店(以下简称华联超市,经营者:徐龙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被告郑州高新开发区世纪华联超市祝福红城店经营者徐龙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第10065566号商标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
事实和理由:PaulFrank(大嘴猴)品牌持有人为美国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罗公司)。
它以色彩缤纷、年轻、可爱、时尚感吸引无数粉丝,成为全球化的流行潮牌。
PaulFrank(大嘴猴)商品畅销世界各地。
保罗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第20、21、22、24、25等群组产品上先后注册了第13782135、1469453、10065565、10065566等众多商标,目前已形成完整的知识产权体系。
2015年1月1日,保罗公司将PaulFrank(大嘴猴)品牌在中国大陆、香港、澳门的相关权益授权原告独占许可使用,原告负责在上述市场内维护品牌形象、进行市场推广,并负责品牌的维权事宜,原告有权将其所获权利转授权给第三方,授权有限期至2030年2月28日。
2016年7月1日,原告将所获权利转授权给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有权对“大嘴猴”品牌进行维权,包括代为签署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等。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场所内销售的抱枕,涉嫌侵犯原告上述10065566号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华联超市答辩称:1.宏联公司起诉状上无宏联公司的印章;
2.宏联公司的工商登记存在疑问;
3.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已被工商局拉黑;
4.商标侵权应先由工商局处理。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质证意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罗公司)注册于2010年9月28日,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法定代表人ScottRosenbaum系该公司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2014年1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保罗公司取得第100655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24年1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
床;
非金属筐;
装玩具用盒;
镜子(玻璃镜);
像框;
个人用扇(非电动);
木、蜡、石膏或塑料小雕像;
家具非金属部件;
垫褥(亚麻制品除外);
野营睡袋;
软垫;
枕头”。
2015年1月1日,保罗公司的商务和法务部副总裁ScottRosenbaum签署文书,载明保罗公司是PaulFrank品牌名下所有知识产权的拥有者。
宏联公司是保罗公司在中国大陆、澳门及香港地区的所有商品类别上的独占被许可方(具体商标权和著作权详见附件清单),许可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30年2月28日,宏联公司可以将所获权利授权给第三方。
附件清单中第143项系第10065566号“”图形商标。
同日,保罗公司向宏联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宏联公司在中国境内(包括香港、澳门)就涉嫌侵犯保罗公司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采取一切法律行为,并就任何争诉作出回应。
上述“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商号、商业装潢、商业秘密、版权、域名及不正当竞争方面的纠纷。
宏联公司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理委托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公证,代理委托人辨别和鉴定假冒产品并代为出具有关产品鉴定证明。
代为接受调解或者和解条件,签署该等调解/和解协议,并代为受领赔偿金。
代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并/或参加民事诉讼;
提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
进行并达成庭外和解,提起反诉、上诉;
同意并参加法院调解。
代为签署各项法律文书。
代为领取各项法律文书,接收送达。
上述代理权限可以转委托其他人或律师行使。
上述文书依法办理了公证、认证手续。
2018年1月31日,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公证处作出(2018)潍奎文证民字第257号公证书,其中载明,2018年1月19日,公证员、公证人员会同潍坊海纳慧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福涛来到位于郑州市高新区石楠路路西,祝福红城二期小区的“世纪华联”,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姜福涛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毛巾一条、抱枕一个,姜福涛使用现金付款后取得机打购物小票一张、定额发票一张。
公证人员对购买场所进行了拍照,共拍得照片一张。
购买结束后,公证人员将所购毛巾、抱枕、购物小票、定额发票进行了拍照,对毛巾、抱枕进行了封存,并对封存后的物品进行拍照。
公证书附图显示抱枕使用了“大嘴猴”图案,将该“大嘴猴”图案与涉案商标进行比对,前者整体轮廓及脸部各器官的位置、形状均与后者近似,两者整体视觉效果近似。
2018年10月8日,原告宏联公司授权张洁律师、俞文滨律师单独或共同作为宏联公司PaulFrank品牌知识产权保护代理人,授权二人代为签署民事诉状并提起诉讼以及代为提出上诉、再审、反诉、追加案件当事人等权利,并对上述事项有转委托权。
另查明:1.郑州高新开发区世纪华联超市祝福红城店系个体工商户,成立日期为2016年08月01日,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卷烟、预包装食品、果蔬、生鲜肉、洗化、厨具、小家电零售,于2019年04月16日注销。
2.原告提供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10000元发票一张和潍坊海纳慧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10000元发票一张,主张为本案支出律师费2000元和调查取证费2000元。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2018)潍奎文证民字第257号公证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保罗公司系第10065566号“”图形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保罗公司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原告经保罗公司授权获得涉案商标在中国大陆、香港及澳门地区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对于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原告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销售的抱枕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枕头属于同一种商品,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大嘴猴”图案与涉案商标整体上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华联超市认为涉案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申请调取其在(2018)豫01民初2780号案件中提交的“祥云家纺单据”五份,原告认为该五份单据系复印件,对其真实性均有异议,且五份单据的日期晚于原告取证时间,不能证明具有合法来源。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五份单据均系复印件,出具的日期分别是2018年8月22日、2018年10月17日、2018年8月11日、2018年9月27日、2018年10月9日,均晚于原告购买涉案侵权产品的时间2018年1月19日,故对该五份单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被告辩称具有合法来源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及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本案亦无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考,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方式、情节、后果、被告的经营规模、经营场所位置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公证费、律师费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4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郑州高新开发区世纪华联超市祝福红城店(经营者:徐龙平)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10065566号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郑州高新开发区世纪华联超市祝福红城店(经营者:徐龙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
三、驳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郑州高新开发区世纪华联超市祝福红城店(经营者:徐龙平)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郑州高新开发区世纪华联超市祝福红城店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