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知民终1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源汇区郭记大脸鸡排,经营场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马路街与幸福巷交叉口门面房。
经营者:郭士龙,男,1983年9月8日,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明发,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漯河市源汇区郭记大脸鸡排(经营者郭士龙)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彼格菲斯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1民初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漯河市源汇区郭记大脸鸡排(经营者郭士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漯河市源汇区郭记大脸鸡排(经营者郭士龙)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