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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王志宏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知民终133号
案件名称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王志宏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王志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知民终13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明发,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志宏,女,汉族,1975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系原新乡市红旗区志宏汉堡店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莹,女,汉族,出生于1993年9月9日,住河南省获嘉县。

上诉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彼格菲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志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7民初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彼格菲斯公司以已经与王志宏达成和解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王志宏的起诉和上诉,王志宏于同日同意彼格菲斯公司撤回起诉和上诉。

本院认为,彼格菲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和上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7民初54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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