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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蒲城县柠檬树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5民初55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蒲城县柠檬树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柠檬树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5民初5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蒲城县柠檬树便利店。

。

经营者:陈晓勇。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蒲城县柠檬树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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