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知民初45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600550030D。
法定代表人:孙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鼓楼区彦林烟酒店,,住所地锦绣皇城**楼**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04MA410XF94E。
经营者:李彦林。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鼓楼区彦林烟酒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就本案申请撤回对被告鼓楼区彦林烟酒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