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5民初5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水县家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者:问志杰。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水县家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