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9刑初828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福,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玉山县,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玉山县;
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旭东,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9]8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福及其辩护人黄旭东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胡福明知是假冒“太太乐”牌、“西湖”牌注册商标的鸡精、味精,仍销售给章某货值1.9万余元的上述鸡精、味精;
销售给马某货值8万余元的上述味精。
经认定,从马某处查获的“西湖”牌味精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被告人胡福在庭审中自愿认罪。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黎人铭的供述,证人董某、朱某、马某、章某、童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物证手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手机微信截图,支付宝支付清单,微信支付清单,案件移送函,罚没物资入库单,现场笔录,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胡福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福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胡福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其不能认定为坦白,被告人胡福的辩护人提出的坦白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胡福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26日止。
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胡福的犯罪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