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民初1502号 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SW1P2AW赫斯法瑞路赫斯法瑞商业大厦。
代表人:StuartJohnLockyear,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翡、贾小宁,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我家明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田园大街工农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贺敏。
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我家明星服饰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翡、贾小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侵权商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BURBERRY”等商标的权利人,是国际公认的高档品牌,享有世界顶级品牌的知名度。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淘宝企业店铺“贺敏明星专柜”销售带有“BURBERRY”等标识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商标权属证据:1、第G733385号商标注册证明;
2、第1058390号商标注册证明,共同证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二组:侵权证据:3、(2018)鲁青岛市中证民字第7554号公证书、4、(2018)鲁青岛市中证民字第7555号公证书、5、公证处封存的涉案商品、6、(2018)鲁青岛市中证民字第7556号公证书、7、鉴定证明,共同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
第三组:索赔证据:8、(2017)粤民终1700号民事判决书、9、(2016)京中信内经证字第25571号公证书、10、(2013)沪卢证经字第2501号公证书,共同证明原告及涉案商标在中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11、(2018)鲁青岛市中证字第3784号公证书,证明中国服装协会公布的百强企业平均销售利润率;
12、真品价格证明,证明真品价格;
13、公证费发票、14、担保费发票、15、律师费发票,共同证明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未发表质证意见。
以上证据原告均已出示原件,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被告未提交证据。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如下: 原告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G733385号“BURBERRY”商标,有效期至2020年4月25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外衣;
雨衣;
罩衫”等等。
2014年该商标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
原告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1058390号“Burberrys”商标,有效期至2027年7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
谢;
帽”等等。
2000年原告“Burberry’s”商标被收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2018年7月4日,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心宁在青岛市市中公证处公证员郭某与工作人员王莉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对被告淘宝网店上购买、收取涉嫌侵权产品、收货确认付款的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
名称为“贺敏明星专柜”的店铺内销售带有“Burberrys”、“BURBERRYS”等标识的T恤。
该店铺为企业店铺,经营者为本案被告,经营范围为制造、加工、销售:服装、服饰。
赵心宁在该店铺内购买了“吴亦凡同款bbr上衣夏短袖2018新韩版宽松纯棉学生情侣装蓝色T恤女”、“白色t恤女字母bbr潮牌雪梨同款宽松纯棉ins超火上衣短袖2018新款(蓝色字体)”、“白色t恤女字母bbr潮牌雪梨同款宽松纯棉ins超火上衣短袖2018新款(彩虹字体)”各一件,价格均为69元。
其中第一种蓝色T恤交易成功203件,后两种白色T恤交易成功3310件。
2018年7月9日,在青岛市市中公证处公证员郭某与工作人员王莉的监督下,赵心宁接收了快递公司所送的密封完整的包裹一个,该包裹共三件短袖T恤,一件是胸前绣有彩色“Burberrys”字母的白色T恤,一件是胸前绣有蓝色“BufbeFrys”字母的白色T恤,一件是胸前绣有“BURBERRYS”字母的蓝色T恤,三件T恤领标印有“贺敏明星专柜”、吊牌上印有“贺敏明星专柜”、“佛山市我家明星服饰有限公司”字样。
同日,赵心宁使用公证处电脑进行了付款确认。
原告为本案支付公证费、律师费和保全担保费等费用。
基于上述案件事实,结合原告的诉讼主张,本院认为,原告系第G733385号“BURBERRY”、第1058390号“Burberrys”商标权人,该商标在有效期内,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公证购买的胸前绣有彩色“Burberrys”字母的白色T恤上的标识与原告第1058390号“Burberrys”完全相同;
胸前绣有蓝色“BufbeFrys”字母的白色T恤与与原告第1058390号“Burberrys”近似,胸前绣有“BURBERRYS”字母的蓝色T恤与原告第G733385号“BURBERRY”商标近似,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为是原告产品或与原告具有关联关系,故上述产品侵犯了原告第G733385号“BURBERRY”、第1058390号“Burberrys”注册商标专用权,系侵权产品。
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从事了生产、销售两种行为,本院予以支持,理由如下:首先,侵权产品系由被告店铺所销售;
其次,被告店铺为企业店铺,被告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制造、加工、销售服装、服饰;
再次,侵权产品领标及吊牌上标识有被告店铺名称及企业名称,综上,本院认为,被告生产、销售了侵权产品,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损失赔偿的数额,本院认为,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交其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也未向本院提交被告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益。
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情节、生产销售数量、主观过错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0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我家明星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第G733385号“BURBERRY”、第1058390号“Burberry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商品;
二、被告佛山市我家明星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三、驳回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承担4830元,被告承担8970元。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佛山市我家明星服饰有限公司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