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8民初29号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安市雨城区恒茂文体办公用品店,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顺河街****。
经营者:周仕。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雅安市雨城区恒茂文体办公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雅安市雨城区恒茂文体办公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