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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周贤与深圳市蓝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图拉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895号之一
案件名称蔡周贤与深圳市蓝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图拉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蔡周贤;深圳市蓝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图拉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895号之一原告:蔡周贤,男,1959年9月7日出生,住台湾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让军,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武智,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蓝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黄晓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图拉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黄国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钊,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深圳市智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周贤诉被告深圳市蓝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图拉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图拉斯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届满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原告蔡周贤名称为“正反双面接头的电子装置及其制造方法”、专利号为ZL20111025××××.1的发明专利权无效,并且已被受理。

涉案专利至今处于无效审查程序中,深圳市图拉斯科技有限公司据此请求本院中止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虽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原告的涉案专利权无效,但审查被告提交的材料,本案有必要中止诉讼,待涉案发明专利的无效审查程序结束后再作进一步审理。

深圳市图拉斯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本案中止诉讼,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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