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5民初15236号原告:吴泽杰,男,汉族,1988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30号13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DU8B8D。
法定代表人:朱培城,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琳,广东商达(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静,广东商达(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雪白肌肤化妆品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渔一社区蛇口新街22号港湾花园7栋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DW4J。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吴泽杰、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曦公司)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深圳市南山区雪白肌肤化妆品商行(以下简称雪白肌肤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娟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马虹、蔡宝妮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两原告吴泽杰、玖曦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和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琳到庭参与诉讼。
被告雪白肌肤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吴泽杰、玖曦公司共同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两原告第16771586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判决被告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8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6年,银福珠宝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DDK”商标,并于2016年6月14日获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677158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6年6月14日至2026年6月13日止;
2017年3月银福珠宝有限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原告吴泽杰,吴泽杰在办理该商标受让手续期间与原告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商标授权使用合同,将该商标授权给原告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使用。
此后,两原告在国内外市场上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
2018年,原告发现被告雪白肌肤商行在阿里巴巴经营的网站上未经许可销售有原告注册商标的仿冒产品,遂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此外,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阿里巴巴网”的开办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手段保护原告的商标权,对平台注册卖家在平台上发布侵权商品信息具有审查义务,而其未经许可销售有原告注册商标仿冒产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也使原告的名誉和品牌形象受到了严重影响。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辩称:一、其为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者,并非涉案商品信息发布者或者涉案商品经营者,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
二、其已尽到事前提醒和审核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
三、其在原告起诉对其诉称事宜既不明知也不应知,且在接到原告的起诉后,己对涉案商品进行核查,现确认涉案商品已下架,已采取必要措施,没有过错,不存在帮助侵权的情形,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四、原告要求其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雪白肌肤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进行答辩,亦未进行举证、质证。
经审理查明:一、涉案商标权属流转情况: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第1677158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3类,包括化妆品、香水、美容面膜、洗面奶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6年6月14日至2026年6月13日,商标注册人为银福珠宝有限公司。
2017年3月18日,银福珠宝有限公司与原告吴泽杰签订《商标使用授权书》,并于3月20日出具《声明书》,声明书表示将第16771586号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转让给原告吴泽杰。
2017年12月6日,该商标完成转让核准登记。
2017年7月20日,吴泽杰(甲方)与玖曦公司(乙方)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吴泽杰将第16771586号注册商标独家授权玖曦公司使用,授权期限自吴泽杰核准转让之日五年内(包括原商标权人银福珠宝有限公司办理转让手续期间),授权区域为中国境内。
该合同就维权事项约定为“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甲方商标的,甲、乙各方均有义务对侵权行为予以制止和打击”。
二、原告主张被告使用其商标的情况:2018年5月23日,原告吴泽杰的委托代理人洪某向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利用该处设备和网络于网址为“www.1688.com”的购物网站的店铺“深圳市南山区雪白肌肤化妆品商行”内购买了睫毛膏产品一个。
该购物网站在浙江工商网络监管服务系统中登记的所属公司为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该购买店铺档案中工商注册信息与本案被告深圳市南山区雪白肌肤化妆品商行信息一致。
购买的产品名称为“正品浓密纤长卷翘”,价格分别按大小不同分别为15元、20元和23元,由产品描述中的附图可见瓶身上有“DDK”字样。
该购买订单单号为165584476214484690,收货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物流编号为韵达快递××××××280527,运单号码为395××××8128。
2018年5月30日,广州公证处工作人员与洪某来到广州市越秀区收取上述快递件,带回公证处后洪某对该快递包装和其内之物进行拍照取证,后该物品由公证处密封。
当庭拆封该包裹,包裹包装上贴注的快递信息与公证书记载的网站购买物流信息一致。
包裹内为一个盒子,盒子一侧为黑色底左上角印有银色的“DDK”标志,另一侧为银色底印有黑色的“DDK”标志,盒子内为睫毛膏两只,睫毛膏的瓶身中间印有“DDK”标志。
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雪白肌肤商行经营的涉案店铺已经关闭。
此外,原告玖熙公司出具《鉴别证明》,证明上述商品非其生产的产品。
三、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情况。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提交了阿里巴巴网ICP备案查询及《阿里巴巴服务协议》和《法律声明》的公证书,以证明其仅作为依法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商,并且在用户注册时明确告知会员平台上的店铺、商品信息均由会员自行提供并上传,由会员对其提供并上传的所有信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也明确禁止用户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
并提供了涉案商家的工商注册信息、电子链接标识和涉案商品下架截图,证明其完成涉案商家工商信息审核,并与事后采取必要措施。
另查,为证明为本案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原告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3000元发票。
以上事实,有第16771586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声明书》、《商标使用授权书》、(2017)苏熟证民内字第2840号公证书、《商标许可使用合同》、(2018)粤广广州第080130号公证书及其所附封存物、《鉴别证明》、阿里巴巴网ICP备案查询、(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4237号公证书、涉案商家的身份信息、电子链接标识、涉案商品已下架截图、《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庭审笔录等为证,足以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主张的权利商标为第16771586号注册商标“”。
经商标注册人银福珠宝有限公司转让,原告吴泽杰取得涉案商标所有权。
后原告玖曦公司经吴泽杰授权,取得该商标使用权。
根据两原告《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两方共同行使维权权利,因此,两原告均为本案适格原告。
被告雪白肌肤商行在阿里巴巴网上售卖的睫毛膏商品“正品浓密纤长卷翘”属化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相同。
该商品在产品包装盒和瓶身中使用与第16771586号注册商标“”相同的“DDK”标志,该标志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该商品系侵害原告第167715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雪白肌肤商行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由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此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被侵权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本案复杂程度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
原告主张本案合理维权费用为律师费3000元并提供相应发票,结合本案案情复杂程度,本院对该费用予以支持。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无证据证明其明知或应知被告雪白肌肤商行的侵权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
阿里巴巴公司的《阿里巴巴用户服务协议》明确用户对其提供并上传的所有信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也明确禁止用户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在收到原告的起诉后对涉案商品进行审查,并如实提供侵权用户的具体身份信息,确认涉嫌侵权的产品处于非流通状态,已尽到合理的提醒、注意、披露及处理义务,对两原告的侵权损害事实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雪白肌肤化妆品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南山区雪白肌肤化妆品商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吴泽杰、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167715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南山区雪白肌肤化妆品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泽杰、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15000元;
三、驳回原告吴泽杰、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由被告深圳市南山区雪白肌肤化妆品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娟敏人民陪审员 马 虹人民陪审员 蔡宝妮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詹 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