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2348号 原告:宁波市威优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大堰镇万竹万兴路**。
法定代表人:周豪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松,宁波浙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专利代理人。
被告:宁波家瑞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高塘桥村/div> 法定代表人:张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洋,宁波市鄞州盛飞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威优特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家瑞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波市威优特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威优特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威优特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宁波市威优特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