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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4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永康市蓝澄汇家居用品商行、金华市熊大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5民初1554号之一
案件名称1554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永康市蓝澄汇家居用品商行、金华市熊大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永康市蓝澄汇家居用品商行;金华市熊大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554号之一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开发区金阳路**。

法定代表人:柳中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群,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丹,公司法务。

被告:永康市蓝澄汇家居用品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高鑫路******投资人:金玛菲,经理。

被告:金华市熊大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高圳路****第**301iv>法定代表人:金玛菲,经理。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费微,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麒,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蓝澄汇家居用品商行、金华市熊大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36元,减半收取计12368元,由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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