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民初625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中都北路**中元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薛建宏五交化商店,住所,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真武路北段路西第****div> 经营者:薛建宏。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薛建宏五交化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
现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