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1025刑初21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少军,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河间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居住在昆山市。
2018年5月16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9日被大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大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大城县院公诉刑诉〔2019〕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少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少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3-4月间,被告人李少军未经“华美”注册商标所有人河北华美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许可,在其江苏省昆山市经营的保温材料营销部将非华美牌橡塑保温材料包装成印有“华美”注册商标的B1级橡塑保温材料分次销售给承包昆山市神州电脑工业园办公楼中央空调保温工程的刘翔,销售金额共计67045元。
2018年5月8日,公安机关在施工现场将上述假冒“华美”牌橡塑保温材料(68包)予以扣押。
案发后,被告人李少军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且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少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司长通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供货单,河北华美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及其出具的产品鉴定书,谅解书,李少军投案时的讯问笔录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委托昆山市司法局对被告人李少军进行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对李少军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少军违反商标管理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少军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调查评估意见,对其可适用缓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少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四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未随案移送本院的68包橡塑保温材料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