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知民初66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9号。
法定代表人:张九谦,系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菊,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石峰区神龙茶庄,经营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响石岭邮政局前街七号门面。
经营者:伍仲谋。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株洲市石峰区神龙茶庄(经营者:伍仲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以与被告株洲市石峰区神龙茶庄(经营者:伍仲谋)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