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10刑初5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惠玲,女,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辩护人程志霞,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庄礼彬,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广东省陆丰市,住广东省汕尾市。
辩护人王洋,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庄礼权,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广东省陆丰市,住广东省汕尾市。
辩护人杨曦,上海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庄德霖,男,199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广东省汕尾市,住广东省汕尾市。
辩护人李新星,上海胜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周慧,女,199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崇明区,住上海市崇明区。
辩护人张贤能,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龚欢,男,199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崇明区竖新镇育才村直河903号,住上海市崇明区。
辩护人任政,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惠玲、庄礼彬、庄礼权、庄德霖、周慧、龚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1月15日提起公诉。
经上级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
2021年2月8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变诉〔2021〕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惠玲及其辩护人程志霞、被告人庄礼彬及其辩护人王洋、被告人庄礼权及其辩护人杨曦、被告人庄德霖及其辩护人李新星、被告人周慧及其辩护人张贤能、被告人龚欢及其辩护人任政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8月至9月,被告人沈惠玲伙同他人在未经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从被告人庄礼彬等客户处接收的订单发送给同案关系人刘晓娜(已被上网追逃),再根据同案关系人刘晓娜的安排将发货信息发送给司机、客户,并填写送货单对外销售假冒“美心”“广州酒家”“半岛”等品牌的月饼等产品。
被告人庄礼彬、庄礼权、庄德霖、周慧、龚欢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微商等网络平台对外销售假冒“美心”“广州酒家”“半岛”等品牌的月饼等产品。
其中,被告人沈惠玲销售金额为28万余元,被告人庄礼彬销售金额为37万余元,被告人庄礼权销售金额为10万余元,被告人庄德霖销售金额为7万余元,被告人周慧销售金额为8万余元,被告人龚欢销售金额为6万余元。
2020年9月11日,民警在广东省汕尾市惠东县新隆兴公寓210室抓获被告人庄礼彬,在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凤山街道林埠西片旺源苑401室抓获被告人庄礼权、庄德霖,在上海市崇明区新崇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抓获被告人周慧,在上海市崇明区八一路84幢1号605室抓获被告人龚欢。
同年9月17日,民警在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深桥镇港头村下洋58号抓获被告人沈惠玲。
民警在抓获被告人庄礼彬、庄礼权、庄德霖的同时,分别在广东省汕尾市惠东县城誉公寓便利店西侧20米的仓库、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城东汴汾村的仓库、广东省汕尾市园林中街东区东30车库14仓库查获标有“美心”“广州酒家”“半岛”等商标标识的月饼等涉案物品。
经鉴定,上述被扣押的标有“美心”“广州酒家”“半岛”等商标标识的月饼等产品均系假冒。
其中,在被告人庄礼彬处扣押的月饼等产品的货值金额为2万余元,在被告人庄礼权处扣押的月饼等产品的货值金额为6千余元,在被告人庄德霖处扣押的月饼等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万余元。
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周慧退赔1万元至公安机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惠玲、庄礼彬、庄礼权、庄德霖、周慧、龚欢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被告人庄礼权、庄德霖、周慧、龚欢销售金额数额较大,被告人沈惠玲、庄礼彬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等行为均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沈惠玲、庄礼彬、庄礼权、庄德霖、周慧、龚欢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沈惠玲、庄礼彬、庄礼权、庄德霖、周慧、龚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其中,被告人沈惠玲伙同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沈惠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于2021年2月8日变更起诉,原起诉书事实部分变更为:2020年8月至9月,被告人沈惠玲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帮助同案关系人刘晓娜(已被上网追逃)将同案关系人林代龙(另案处理)等人生产的假冒“美心”“广州酒家”“半岛”等品牌的月饼等产品对外销售给被告人庄礼彬等人,被告人庄礼彬、庄礼权、庄德霖、周慧、龚欢通过微商等网络平台对外销售。
其中,被告人沈惠玲参与销售的金额为2,000余万元,被告人庄礼彬的销售金额为38万余元,被告人庄礼权的销售金额为10万余元,被告人庄德霖的销售金额为7万余元,被告人周慧的销售金额为8万余元,被告人龚欢的销售金额为6万余元。
2020年9月11日,民警在广东省汕尾市惠东县新隆兴公寓210室抓获被告人庄礼彬,在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凤山街道林埠西片旺源苑401室抓获被告人庄礼权、庄德霖,在上海市崇明区新崇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抓获被告人周慧,在上海市崇明区八一路84幢1号605室抓获被告人龚欢。
同年9月17日,民警在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深桥镇港头村下洋58号抓获被告人沈惠玲。
民警在抓获被告人庄礼彬、庄礼权、庄德霖的同时,分别在位于广东省汕尾市惠东县城誉公寓便利店西侧20米的仓库、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城东汴汾村的仓库、广东省汕尾市园林中街东区东30车库14仓库查获标有“美心”“广州酒家”“半岛”等商标标识的月饼等涉案物品。
此外,同年9月17日、9月19日、10月12日,民警分别在福建省漳浦县山上自然村XXX-XXX号(漳浦县周印蔬菜冷冻厂)、漳浦县杜浔镇城里村埭头自然村XXX-XXX号(漳浦县冠玲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桥东镇林家村林家555号(恒广通机械厂)以及福建省漳浦县湖里村XXX号、XXX号查获标有“美心”“广州酒家”“半岛”等商标标识的月饼等涉案物品。
经鉴定,上述被扣押的产品均系假冒。
其中,在被告人庄礼彬处扣押的月饼等产品的货值金额为3万余元,在被告人庄礼权处扣押的月饼等产品的货值金额为6千余元,在被告人庄德霖处扣押的月饼等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万余元,在同案关系人林代龙(另案处理)处扣押的月饼等产品的货值金额为200余万元。
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周慧退赔1万元至公安机关。
原起诉书结论部分变更为:被告人沈惠玲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庄礼彬、庄礼权、庄德霖、周慧、龚欢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被告人庄礼彬的销售金额数额巨大,被告人庄礼权、庄德霖、周慧、龚欢的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等行为均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沈惠玲、庄礼彬、庄礼权、庄德霖、周慧、龚欢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沈惠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沈惠玲、庄礼彬、庄礼权、庄德霖、周慧、龚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原起诉书附件部分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人于庭审时明确,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惠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判处被告人庄礼彬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判处被告人庄礼权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判处被告人庄德霖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判处被告人周慧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判处被告人龚欢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沈惠玲、庄礼彬、庄礼权、庄德霖、周慧、龚欢对起诉书及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均在辩护人或者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沈惠玲的辩护人发表如下意见:一、被告人沈惠玲系从犯、初犯、偶犯,其系最晚参与的员工,文化程度低,工作经验少,也不认识其他同案犯,系为了生计才违反法律,其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不深,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沈惠玲的父母年迈,女儿年幼,希望能够早日回归家庭,并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庄礼彬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发表如下量刑意见:一、被告人庄礼彬系初犯、偶犯;
二、被告人庄礼彬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
三、被告人庄礼彬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
四、被告人庄礼彬愿意退赔,系因为家庭困难导致目前无法退赔。
综上,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庄礼权的辩护人发表如下量刑意见:一、被告人庄礼权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
二、被告人庄礼权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三、被告人庄礼权愿意积极退赔及缴纳罚金;
四、被告人庄礼权有2个年幼的孩子,妻子一人需要照顾老人孩子,家庭困难。
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庄礼权判处较轻的处罚。
被告人庄德霖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发表如下从轻、从宽的量刑意见:一、被告人庄德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庄德霖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三、被告人庄德霖预交了7万元,且其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希望法庭采纳上述意见。
被告人周慧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发表如下量刑意见:一、被告人周慧系对法律无知才触犯法律,其有稳定工作,家庭条件较好,系出于好奇心才在网上出售假冒月饼,其主观恶性较小;
二、被告人周慧具有坦白情节;
三、被告人周慧认罪认罚,悔罪表现好,其在侦查阶段退赔1万元,在庭前认缴罚金5万元,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四、被告人周慧系初犯、偶犯,其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案发后十分后悔,符合缓刑条件。
综上,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龚欢的辩护人尊重被告人龚欢的认罪认罚态度,并发表如下意见:被告人龚欢系坦白,家庭经济条件困难,本案系由于被告人龚欢无知造成的犯罪,感谢公诉人的量刑建议,希望法庭对被告人龚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至9月,被告人沈惠玲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帮助同案关系人刘晓娜(在逃)等人将其生产的假冒“美心”“广州酒家”“半岛”等品牌的月饼等产品对外销售给被告人庄礼彬等人,被告人庄礼彬、庄礼权、庄德霖、周慧、龚欢通过微信等网络平台对外销售。
经审计,被告人沈惠玲参与销售的金额为2,000余万元,被告人庄礼彬的销售金额为38万余元,被告人庄礼权的销售金额为10万余元,被告人庄德霖的销售金额为7万余元,被告人周慧的销售金额为8万余元,被告人龚欢的销售金额为6万余元。
2020年9月11日,民警在广东省汕尾市惠东县新隆兴公寓210室抓获被告人庄礼彬,在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凤山街道林埠西片旺源苑401室抓获被告人庄礼权、庄德霖,在上海市崇明区新崇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抓获被告人周慧,在上海市崇明区八一路84幢1号605室抓获被告人龚欢。
同年9月17日,民警在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深桥镇港头村下洋58号抓获被告人沈惠玲。
民警在抓获被告人庄礼彬、庄礼权、庄德霖的同时,分别在位于广东省汕尾市惠东县城誉公寓便利店西侧20米的仓库、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城东汴汾村的仓库、广东省汕尾市园林中街东区东30车库14仓库查获标有“美心”“广州酒家”“半岛”等商标标识的月饼等涉案物品。
此外,同年9月17日、9月19日、10月12日,民警分别在福建省漳浦县山上自然村XXX-XXX号(漳浦县周印蔬菜冷冻厂)、漳浦县杜浔镇城里村埭头自然村XXX-XXX号(漳浦县冠玲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桥东镇林家村林家555号(恒广通机械厂)以及福建省漳浦县湖里村XXX号、XXX号查获标有“美心”“广州酒家”“半岛”等商标标识的月饼等涉案物品。
经相关权利人确认,上述被扣押的月饼等产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审计,在被告人庄礼彬处扣押的月饼等产品的货值金额为3万余元,在被告人庄德霖处扣押的月饼等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万余元,在同案关系人林代龙处扣押的月饼等产品的货值金额为200余万元;
经审核,在被告人庄礼权处扣押的月饼等产品的货值金额为6千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慧向公安机关交纳1万元。
审理中,被告人沈惠玲向本院交纳3万元,被告人庄德霖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并向本院交纳5万元,被告人周慧向本院交纳5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材料,证实2020年9月11日,民警分别在位于广东省汕尾市惠东县城誉公寓便利店西侧20米的仓库、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城东汴汾村的仓库、广东省汕尾市园林中街东区东30车库14仓库查获标有“美心”“广州酒家”“半岛”等商标标识的月饼等涉案物品若干。
同年9月17日、9月19日、10月12日,民警分别在福建省漳浦县山上自然村XXX-XXX号(漳浦县周印蔬菜冷冻厂)、漳浦县杜浔镇城里村埭头自然村XXX-XXX号(漳浦县冠玲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桥东镇林家村林家555号(恒广通机械厂)以及福建省漳浦县湖里村XXX号、XXX号查获标有“美心”“广州酒家”“半岛”等商标标识的月饼等涉案物品若干,以及上述物品的数量、外观特征等情况。
2.《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明》《营业执照》《鉴定书》等材料,证实上述涉案被查获的“美心”“广州酒家”“半岛”等品牌月饼等商品上所用商标均系他人合法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注册商标,以及经相关权利人确认,上述被扣押的月饼等产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3.同案关系人沈远桂、林俊忠、李丽梅、叶晓真、吕长海、林代龙(均另案处理)等人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提取笔录》、送货单等材料,证实2020年8月至9月,被告人沈惠玲帮助同案关系人刘晓娜开具出货单、联系客户,将同案关系人林代龙等人生产的假冒“美心”“广州酒家”“半岛”等品牌的月饼等产品对外销售给被告人庄礼彬等人。
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提取笔录》、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微信交易明细截图、上海同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书》等材料,证实被告人庄礼彬、庄礼权、庄德霖、周慧、龚欢通过微信等网络平台对外销售假冒“美心”“广州酒家”“半岛”等品牌的月饼等产品。
经审计,被告人沈惠玲参与销售的金额为2,000余万元,被告人庄礼彬的销售金额为38万余元,被告人庄礼权的销售金额为10万余元,被告人庄德霖的销售金额为7万余元,被告人周慧的销售金额为8万余元,被告人龚欢的销售金额为6万余元。
在被告人庄礼彬处扣押的月饼等产品的货值金额为3万余元,在被告人庄德霖处扣押的月饼等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万余元,在林代龙处扣押的月饼等产品的货值金额为200余万元;
经审核,在被告人庄礼权处扣押的月饼等产品的货值金额为6千余元。
5.《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证实2004年7月9日,被告人庄礼权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于2005年7月15日刑期执行完毕;
2018年1月12日,被告人龚欢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三千元。
6.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周慧向公安机关交纳1万元。
7.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情况》《工作情况》,证实各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8.被告人沈惠玲、庄礼彬、庄礼权、庄德霖、周慧、龚欢的供述,其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惠玲与他人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庄礼彬、庄礼权、庄德霖、周慧、龚欢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其中被告人庄礼彬的销售金额数额巨大,被告人庄礼权、庄德霖、周慧、龚欢的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等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沈惠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沈惠玲、庄礼彬、庄礼权、庄德霖、周慧、龚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沈惠玲、庄德霖、周慧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庄礼彬、庄礼权、龚欢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沈惠玲认缴了罚金,被告人庄德霖、周慧退出了违法所得并认缴了罚金,又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沈惠玲、庄礼彬、庄礼权、庄德霖、周慧、龚欢的犯罪事实及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惠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庄礼彬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三、被告人庄礼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上述二名被告人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庄礼彬的刑期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2023年9月10日止,被告人庄礼权的刑期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7月10日止。
上述二名被告人的罚金均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庄德霖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预缴);
五、被告人周慧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预缴);
(上述二名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龚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3月10日止,被先行羁押的期间予以折抵刑期。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七、禁止被告人沈惠玲、庄德霖、周慧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八、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犯罪工具手机、电脑机箱等均予以没收。
沈惠玲、庄德霖、周慧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黄 莺审 判 员 白婷婷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周 恒书 记 员 倪贤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三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
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