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粤0114民初476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珍、上官秀蓉,分别为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陆毅,男,199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诉被告陆毅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陆毅立即停止侵害第8911272号、第11263303号、第12861491A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陆毅承担小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5000元;
3.陆毅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陆毅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第8911272号、第11263303号、第12861491A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陆毅赔偿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5000元,分两期支付:于2021年4月27日前支付15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
三、被告陆毅支付完上述款项后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不再就本案纠纷向被告陆毅主张权利;
四、如被告陆毅未按时支付上述任意一期款项,则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在执行阶段要求被告陆毅支付剩余未付款项的利息(利息以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从2021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