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1609号之一 原告:叶根林,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龙,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默,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富宝家具厂,经营场所: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民乐开发区(民乐六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M。
投资人:蒋招素,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根林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富宝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根林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根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0元,减半收取2325元,由原告叶根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