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1066号原告: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鲁家滩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继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喜,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中核大地矿业勘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楼法定代表人:马智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承祖,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核大地矿业勘查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喜,被告北京中核大地矿业勘查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承祖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两千一百五十元,由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