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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方城县杨集乡胜祖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3知民初260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方城县杨集乡胜祖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方城县杨集乡胜祖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知民初260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呈祥,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城县杨集乡胜祖副食店,,住所地:方城县威海路与龙泉路交叉口东“裕鸿烟酒”经营者:顾胜祖。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城县杨集乡胜祖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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