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民初1192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江苏恒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淮河路华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0。
法定代表人:李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岐,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云,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玮与被告铜陵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孔玮于2019年8月8日以已与被告铜陵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判长 张 丽 红审判员 胡 娟审判员 许 琛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王玲(代)附:(2019)皖01民初1192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