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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开发区繁花酒吧、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民终1855号
案件名称湛江开发区繁花酒吧、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湛江开发区繁花酒吧;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18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开发区繁花酒吧。

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开发区观海路**荣基国际广场****铺。

个人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3042729101。

投资人:周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华侨城东部工业区****v>法定代表人:李华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况志雄,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军,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湛江开发区繁花酒吧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8民初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原审法院于2019年7月3日向湛江开发区繁花酒吧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湛江开发区繁花酒吧于接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须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

逾期不交,本院将依法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湛江开发区繁花酒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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