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知民初138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弗朗西斯科巴特利大街**94111-1264。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杰,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江县新太平洋服饰店,经营场所四川省中江县凯江镇中市街**。
主要负责人:卢斌,该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诉被告中江县新太平洋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19年8月15日提出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并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对被告中江县新太平洋服饰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