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973号之一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洛江区万安皇室童缘服装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大润发超市1018。
经营者:谢永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坚平,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栋,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皇室童缘服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通港西街**/div> 法定代表人:谢永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坚平,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栋,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永昌,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坚平,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栋,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皇室童缘服饰有限公司、泉州市洛江区万安皇室童缘服装店、谢永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金顺 审判员 林培阳 审判员 董丽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骁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