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1538号原告: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金桔村。
法定代表人:叶仲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建坤,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昊纬,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贾汪区菲宸鸿达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原告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简称绿之宝公司)诉被告徐州市贾汪区菲宸鸿达商贸有限公司(简称菲宸鸿达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绿之宝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菲宸鸿达公司、京东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绿之宝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州市贾汪区菲宸鸿达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