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19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米兰茜贸易行。
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新河街**金华工业村**302。
投资人:陈金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泳鑫,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谷驰工艺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矮岗村连新街东一巷**。
法定代表人:徐春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春业,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涛,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米兰茜贸易行因与被上诉人广州谷驰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3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原审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向深圳市米兰茜贸易行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深圳市米兰茜贸易行于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须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
逾期不交,本院将依法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米兰茜贸易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