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432号原告:廖安章,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永定县。
被告:深圳兵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梅龙大道**卫东龙商务大厦**1917。
法定代表人:欧阳兵。
被告:深圳浩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梅龙大道**卫东龙商务大厦**408div>法定代表人:欧树晓。
被告:欧阳兵,男,199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饶平县。
被告:欧树晓,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廖安章与被告深圳兵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浩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欧阳兵、欧树晓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44××××.9)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
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安章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安章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