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459号原告:东莞市九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常平镇白石岗村池田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吕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永,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成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凤凰社区岑下路杰鹏商业广场**216。
法定代表人:刘冬照。
原告东莞市九摩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成锋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31××××.7,名称:电子烟(Lite4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九摩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九摩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