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4民初4485号 原告:成都钢五区顾大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双园巷**。
法定代表人:严庆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淼,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郫都区刘记小郡肝串串香火锅店,住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广场路北一段**。
经营者:刘娜。
原告成都钢五区顾大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郫都区刘记小郡肝串串香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钢五区顾大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钢五区顾大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钢五区顾大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成都钢五区顾大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