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知民初19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正光路**。
负责人:焦德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磊、王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开发区易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开发区关王庙乡八里铺村村委北侧法定代表人:李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纳,女,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驻马店市示范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开发区易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李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