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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元象创意广告有限公司与广东橙果餐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民初27136号
案件名称珠海市元象创意广告有限公司与广东橙果餐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市元象创意广告有限公司;广东橙果餐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27136号原告:珠海市元象创意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18414。

法定代表人:李惠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剑兵,广东百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橙果餐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白云三线自编****/div>法定代表人:李星衡。

原告珠海市元象创意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橙果餐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珠海市元象创意广告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市元象创意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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