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知民初20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之**。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男,199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现系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双滦区飞禾之百货店,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卓越家园****v>经营者:魏肖燕。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滦区飞禾之百货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以其已经与被告双滦区飞禾之百货店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双滦区飞禾之百货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