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4350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F。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盛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宝湖新村****1302-6B一社会信用代码:×××P74。
法定代表人:黄远琼。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深圳市盛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
原告惠州至泰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 志 光审判员 卢 艳 贝审判员 黄 瑜 瑜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汉堂(兼)书记员 陈柔米(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